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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四川省物流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来源:省政府物流办 发布时间:2012-04-01 浏览数:720

各市(州)人民政府、省政府有关部门、有关直属机构:

现将《四川省物流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,组织做好物流专家推荐工作。

专家推荐工作采用纸质和电子两种方式进行,电子报送请登录四川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电子政务网(www.scswl.cn),请于5月10日前完成专家推荐工作。

联系人:杜涛

联系电话(传真):028-86605654

电子邮箱:778412859@qq.com

四川省物流专家库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物流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专家在物流政策制定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,建立物流专家辅助决策机制、立项机制和成果评审机制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专家资格认定、入库以及省物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省政府物流办负责专家的认定、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。

第四条 省物流专家库是为四川省内具有物流管理、物流项目建设方案论证、项目验收及日常咨询资格的专家而设立的人才库。省物流专家库按专业分铁路运输、公路运输、航空运输、水路运输、管道运输、海关、检验检疫、物流管理、仓储管理、物流工程、城市规划、电子商务、应急物流、物流金融、供应链管理、物流信息技术、区域经济、物流标准化等。各专业人数不少于10人。

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纪守法、公平公正、责任心强。

(二)具有高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2年;具有中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;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;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6年。

(三)熟悉本学科、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,有较强的分析和评价能力,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。

(四)本人愿意,单位同意,遵守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,能充分履行职责。

(五)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。

(六)身体健康,能胜任工作。

第六条 省物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,聘期为4年。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省政府物流办提出申请并填写《四川省物流专家申请表》。经审定符合条件的,由省政府物流办颁发聘书,纳入省物流专家库统一管理。

第七条 专家的权利:

(一)向省政府物流办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、行业组织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依法参与物流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、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工作;参与省政府物流办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题调研、科技攻关、培训等工作;参与全省重点物流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、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估工作;协助省政府物流办对物流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咨询。

(三)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,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,独立行使权力。  

(四)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。

(五)可自愿退出专家库。

第八条 专家的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办法规定,恪守职业道德,积极参与,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应工作任务。

(二)主动承担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,为我省物流业发展提供智力、技术支持。

(三)忠实履行职责,对所出具的审核、咨询、评审、验收意见承担责任。

(四)未经省政府物流办许可,不得以省物流专家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。

(五)不得收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,为他人谋取利益。

(六)因工作冲突,不能履行专家义务时,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。

第九条 保密、应急物流项目在规划、咨询、评定、验收需专家提供技术服务的,可由省政府物流办指派专家。

第十条 省物流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。省政府物流办每2年对物流专家的业绩、廉洁公正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核。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,终止其物流专家资格:

(一)综合考核不合格的。

(二)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(三)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。

(四)两次以上(含两次)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的。

(五)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物流专家工作的。

(六)因工作调动,不再适宜担任物流专家工作的。

(七)因个人原因,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物流专家的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物流办负责解释,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1:《四川省物流专家申请书》.点击下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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